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
【发布文号】:浙财会[2020]1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4-17
【生效日期】:2020-04-1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财会[2020]14号  2020年4月17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

评审范围、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材料评审占比75%、面试答辩占比25%。

二、资历、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

申报人员资历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三、申报材料清单

请申报人员按照《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本人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负责。

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改为由本人出具承诺说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予以审核确认。

四、申报方式及程序

2020年度继续通过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网址:http://gssb.czt.zj.gov.cn)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人员一律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填报《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事业(或企业)编制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单位或央企驻浙机构人员,还需提供中央单位或央企总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还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

申报人员上传评审材料前,应由所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评审材料原件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供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并应注明公示地址和公示起止日期。

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五、申报与报送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6月2日10:00至6月16日16:30。

2.各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2020年6月23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在申报系统上传委托评审函。

六、评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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