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
【发布文号】:皖注协[202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4-26
【生效日期】:2020-04-2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皖注协[2020]25号  2020426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0]14号),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含2019年第四批新注册人员)。重点关注:最近两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及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受到投诉举报及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70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年检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社保关系异常的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1.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缴纳会费、完成规定学时、中注协系统信息更新等4个方面情况;

2.开展“清挂名”专项整治回头看,抽查注册会计师2019年7月至12月社保参保情况。

三、年检送审材料

1.年检工作承诺书;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

3.参检注册会计师花名册(含电子版);

4.拟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含电子版);

5.注册会计师年检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

6.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花名册(含电子版),需同步更新中注协系统“从业人员管理”模块信息;

7.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

8.对于社保正常参保类型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交个人2019年7月至12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及在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等终端查询个人社保结果的截图(含电子版),其中:社保关系异常的,还应同时提交个人签字、事务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对于其他参保类型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说明材料(见附件7备注)。

四、检查步骤

1.材料申报阶段:各事务所应按要求准备上述送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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