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湖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410015)或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省税务局资环税处(邮编410114),信封上注明:湖南省资源税法地方配套立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nczt_sz@163.com或3111910@qq.com; 3、电话及传真:0731-85165131或85579251。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湖南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法》授权湖南省立法事项决定如下: 一、湖南省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尾矿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伴生矿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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