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湖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4-23
【生效日期】:2020-04-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4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湖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410015)或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省税务局资环税处(邮编410114),信封上注明:湖南省资源税法地方配套立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nczt_sz@163.com或3111910@qq.com;

3、电话及传真:0731-85165131或85579251。

附件1:

关于湖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湖南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法》授权湖南省立法事项决定如下:

一、湖南省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尾矿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伴生矿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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