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发字[2020]90号 2020年3月20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完善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债券分期偿还规则,我公司对《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调整《办法》附件中深圳市场债券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将计算公式中的“100元”改为“面值”。 调整后,深圳市场债券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为:标准券折算率=全价估值×折扣系数÷面值。 二、新《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实施。3月23日(以下简称“T日”)按照新《办法》计算和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T+2日适用。T日和T+1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新《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6]87号)同步废止。 四、请各结算参与机构按照新《办法》规定,及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顺利过渡。同时,应就新《办法》修订内容和引起变化,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宣传与培训,防范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标准券管理,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根据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本公司和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债券类产品和基金类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 如未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见附件)计算回购质押品标准券折算率(值)。当日(T日)计算出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在当日以后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