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国防科工局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印发后,各单位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1.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采取怎样的组织管理模式? 答:采取“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具体组织/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全面指导监管”的模式。 【委托业务双方分别是委托涉密业务的涉军单位(甲方)和提供涉密服务的咨询服务单位(乙方)。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是指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单列,下同)和军工集团公司。】 在签订协议前,甲方应当确认乙方具备安全保密条件;在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当3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咨询服务有关情况(甲乙双方单位名称、所在地市;涉密项目类别、名称、密级、合同期限;涉及的保密事项或密点等)向主管部门(单位)备案,供主管部门(单位)掌握情况。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逐级向军工集团公司备案;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民口民营单位是指除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地方军工单位以外的,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科研院所、高校、民营企业以及配套单位。】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管理,并对辖区内其他单位军工涉密业务进行属地监管;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管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对甲方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延伸检查。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管。 2.军工集团公司、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