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0-03-11
【生效日期】:2020-03-1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6-05-14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2031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2019年财税部门持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为鼓励创新、刺激消费、扩大就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助力。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本文对2019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需要关注的要点予以提示,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扶贫捐赠扣除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参与脱贫攻坚事业的税收负担,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49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二是明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政策。三是明确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企业在进行扶贫捐赠时需关注两点:一是“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中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具体名单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问询或查阅。二是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

为切实减轻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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