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
【发布文号】:辽人社发[2020]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0-03-06
【生效日期】:2020-03-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人社发[2020]7号  202036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五)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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