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7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

(五)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六)预付账款转入;

(七)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账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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