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6号 2019年12月18日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公布;2015年7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7号第1次修订;2019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