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1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9-12-18
【生效日期】:2019-12-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6号  20191218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公布;2015年7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7号第1次修订;2019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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