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发布第二批共计7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5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356号 2001年11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业拆借的各项管理规定办理拆借业务,加强风险管理。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以法人为单位进行同业拆借,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拆借业务。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期限和限额进行交易。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三)已成为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交易后必须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法人许可证标明的业务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严禁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保证。
已经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前,不得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按《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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