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2-06-13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54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2002-07-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03-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3号 2007123)的规定,本通知于200731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7号  2002年6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附件: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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