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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2019年10月24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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