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
【发布文号】:浙医保联发[2019]1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9-09-11
【生效日期】:2019-09-1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医保联发[2019]19号  2019年9月1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五统一”,即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保障制度。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两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

(二)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地应充分利用全民参保登记库,摸清底数,做到应保尽保。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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