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7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短期投资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三、期末,企业应将股票、基金、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按其差额提取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四、企业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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