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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 京银保监发[2019]248号 2019年7月23日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北京分部: 为深化金融乱象治理,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遏制资金脱实向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辖内票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审慎办理异地企业票据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非辖内注册企业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应对此类企业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客户名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异地企业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原则上应以与辖内注册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企业、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二、审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以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或对象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应建立严格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应配备专业的合规、风险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经济实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商票相关业务,应实施严格的企业授信管理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商票直贴、保贴、保兑、保证等业务,原则上应以辖内注册企业或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三、规范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成立时间、实缴资本、营业收入等与业务金额严重不匹配的客户办理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不得以承兑行授信额度审查代替贴现申请人资质审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应严格执行纸质发票、单据等原件签注政策。已办结的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无法证明贸易背景实性的,不得叙作业务。严禁为存在购销合同关键要素表述错误、购销合同与发票或其他单据逻辑不一致等情形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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