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9-06-21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21
【生效日期】:2019-06-21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6-22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5日,我会受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广东宽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普科技或标的资产)的研发人员稳定,2019年3月末,研发人员数量达到近百人。公司主要核心研发人员3人,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研发实力,为宽普科技的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夯实了基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与核心研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2)对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团队,合同是否设置了能够保障其稳定性的条款,其他防范核心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团队外流风险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转变为“高性能金属基复合材料 军工电子信息业务”双主业发展模式。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及变化情况、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2)结合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补充披露对标的资产实施有效管控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中,新劲刚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宽普科技100%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文件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债设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上修正条款、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和提前回售条款。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设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上修正条款、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和提前回售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文件显示,因本次交易原审计机构正中珠江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上市公司于5月16日中止审核,5月2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本次交易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变更为天职国际。6月6日,本次交易恢复审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按规定出具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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