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14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12-23
【生效日期】:201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责任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被审计单位、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假设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则被审计单位对其资产和负债的记录是建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的基础上的。

第三条 某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然而,如本准则第二条所述,如果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及在特定时点对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作出判断,这些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具有固有不确定性。下列因素与管理层的判断相关: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