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发布日期:2016-12-23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1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12-23
【生效日期】:2016-12-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2-01-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BDO CHINA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政部  财会[2022]1号  2022年1月5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22年1月5日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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