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指南
发布日期:2007-11-29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2007-11-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0-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制定目的、与本准则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以及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总体要求。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明确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含义。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整体(即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其中的某一张财务报表,或者某一张财务报表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等)。对于那些以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形式出现的预测性财务信息,通常称为预测性财务报表。在列报预测性财务报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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