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应用指南
发布日期:2017-02-28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9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7-02-28
【生效日期】:2017-02-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一、审计程序

(一)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八条)

1.法律法规可能对公共部门实体作出限制性规定,使现任注册会计师不能从前任注册会计师获取信息。例如,某公共部门实体之前由接受法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现该公共部门实体变更为私营部门实体,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限制新接受委托的现任注册会计师接触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或其他信息,前任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就此提供帮助。在沟通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现任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现任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2.如果由接受法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将某公共部门实体的审计外包给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接受外包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执行该公共部门实体上期财务报表审计,通常不视为取代接受法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然而,根据外包协议的性质,从接受外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履行职责的角度看,该审计业务可被视为首次审计业务,因此,需要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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