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4
【发布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03
【生效日期】:2019-06-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改革[2019]52号  2019年6月3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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