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6 来源:财政部 浏览:152
【发布文号】:财会[2019]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9-05-16
【生效日期】:2019-05-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19]9号  2019年5月16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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