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6 来源:财政部 浏览:40
【发布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6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9-04-16
【生效日期】:2019-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64号  2019416

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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