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3
【发布文号】:银办发[2019]7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9-03-29
【生效日期】:2019-03-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银办发[2019]71号  2019329

为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现就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以下简称信息归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范围

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

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类型”、“开户日期”、“到期日期”、“首次还款日期”、“是否已结清”和“结清日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二、信息归集方式

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釆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釆集“贷款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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