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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银办发[2019]71号 2019年3月29日 为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现就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以下简称信息归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范围 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 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类型”、“开户日期”、“到期日期”、“首次还款日期”、“是否已结清”和“结清日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二、信息归集方式 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釆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釆集“贷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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