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03
【生效日期】:2019-04-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