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
发布日期:2004-05-13 来源:建设部 浏览:301
【发布文号】:建住房[2004]7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2004-05-1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11-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建住房[2007]258号 2007年11月19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7年11月19日废止。)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建住房[2004]77号  2004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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