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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1号 2019年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 (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