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03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4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2-10-29
【生效日期】:1992-10-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242号  1992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一、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问题

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其选择原则是:

(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2)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3)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是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4)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5)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户数的30%。

二、 调查审计问题

调查对象确定后,要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不同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计工作。

(一)案头审计

案头审计就是将企业申报资料、调查取证资料,按照税务审计的规则,进行分析审核,找出疑问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1.企业举证。调查对象确定后,应立即向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格式见附表一),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的60日内,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其具体内容包括:

(1) 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的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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