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月15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6]450号 1996年12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切实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我行对199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已作统一规定。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件: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 二、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 三、表外项目释义 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略) 五、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 附一: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 一、监控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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