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6-20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49
【发布文号】:银发[1997]26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7-06-20
【生效日期】:1997-06-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01-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发布第二批共计7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5号 2007年1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7年1月1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264号  1997年6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城市合作银行:

为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经营行为,现将我行制定的《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在合并所在城市已经商业化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当地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城市合作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城市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以所持股份对城市合作银行承担责任,城市合作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城市合作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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