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社保费减负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9-01-07
【生效日期】:2019-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9-12-3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9年1月起继续执行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社保减负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社保减负标准

(一)养老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2%。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调整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6%。

2.外地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

(三)失业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

2.本市户籍个人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5%,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

(三)工伤保险

按照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减半征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此次减负政策中养老保险减负,只适用本市辖区内的参保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2.此次的减负政策调整,用人单位无需做任何操作,税务部门会自动依据减负标准,生成社保费应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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