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
【发布文号】:藏政发[2018]3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10-30
【生效日期】:2018-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藏政发[2018]38号  20181030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西藏贯彻个人所得税法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二、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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