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藏政发[2018]38号 2018年10月30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西藏贯彻个人所得税法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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