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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基[2018]245号 201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主管单位,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科技部、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简化程序、优化监管”的原则,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是指为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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