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申请人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彭骞目前控制的企业为武汉金橘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股75%)和武汉华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75%),并通过武汉金橘子和武汉华讯间接控制湖北梧桐树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梧桐树大江设备有限公司。但是,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武汉金橘子和武汉华讯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请申请人:(1)说明认定武汉金橘子和武汉华讯不存在对外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虚假披露;(2)补充披露武汉金橘子和武汉华讯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企业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经营相同和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违反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与武汉克莱美特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018年5月,公司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8,182.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实施高送转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按照交易所、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相关主体在高送转前后,是否存在因违规减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5.请申请人律师对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核查,向我会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能够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6.公司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3.75亿元,投资于“苏州精濑光电有限公司年产340台套新型显示智能装备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等,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请提供补流测算依据。(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董事会前的投入。(3)募投项目与公司之前业务是否存在差异,公司是否具备实施该项目的人员、技术、管理、运营经验等方面的相应储备,募投项目实施是否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风险。(4)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以及意向性订单、市场空间、市场竞争等说明新增产能必要性及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本次募投项目预测新增收入、利润接近公司2017年度全年收入、利润规模,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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