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晶瑞化学再融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01
【生效日期】:2018-11-01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6-14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1.申请人2017年首发上市,募集资金1.23亿元,截至2018年尚未使用完毕。请申请人:(1)前次募投项目目前建设进展,是否与项目进度规划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延期风险,如存在,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情况下,再次进行股权融资并扩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对比说明公司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有关“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属于频繁融资、过度融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5亿元,其中1.39亿元用于“新建年产8.7万吨光电显示、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对比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并说明新增资产未来摊销及折旧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5)募投项目所涉产品及生产线与公司现有业务及生产线的区别及联系,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及联系,是否与现有业务存在协同效应,结合行业相关技术发展趋势、公司业务规划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本次募集资金4,6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最近一期末货币资金的主要用途、资产负债率水平、银行授信情况、预计新增留存收益和现金流等情况,说明本次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报告期内,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3)说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4.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88%、39.32%、51.10%和51.42%,最近一年末,申请人短期借款及长期借款较上年末大幅增长。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重为39.0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近两年一期有息负债的变动情况、资产负债率变动情况,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有关“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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