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再融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26
【生效日期】:2018-10-26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6-04-04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1、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结合可转债的品种特点、转债票面利率与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差异、转股价格与正股价格的差异等,充分提示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2、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对应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区别与联系,产能消化是否存在障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若是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实施方式,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同时说明未选用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材料,截止2018年6月30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金额约6.7亿元,约占申请人总资产的1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申请人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2)上述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程序,被担保方是否已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3)申请人为控股股东提供较大金额担保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先后多次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委托给申请人管理。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委托的具体情形以及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2)上述委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控股子公司苏州新材料多次因技术开发(委托)问题产生纠纷。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2)围绕技术开发(委托)事项,公司是否已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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