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2005]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199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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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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