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N/A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30
【生效日期】:2018-09-30
【法规效力】:N/A
【失效日期】:2025-06-05
【所属类别】:N/A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930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我会受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发展或上市公司)拟收购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安科技)43.34%股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未购买锐安科技全部股权的原因,有无后续收购安排。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成为锐安科技参股股东后,会否面临难以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经营决策的风险,该种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无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与锐安科技其他股东是否已就此作出协议或其他安排。3)结合前述情形,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要求。4)补充披露收购锐安科技少数股权情况下,上市公司对锐安科技收益法评估预测的可控性、是否存在评估预测与锐安科技、锐安科技控股股东未来发展计划不一致的情形、对锐安科技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包含多个有限合伙。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前述有限合伙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是否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穿透计算后,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的总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规定。2)按照穿透计算原则,补充披露前述有限合伙是否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交易对方或募集资金认购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情况在预案披露后是否发生变动。4)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有无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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