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27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3
【发布文号】:发改经体[2017]205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27
【生效日期】:2017-11-2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局  发改经体[2017]2057号  2017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国防科工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署,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先后推出两批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改革成效。试点推进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为使试点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必须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调,提出解决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更加卓有成效地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现就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中的相关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产定价机制

科学准确地对国有资产进行定价,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国有非上市公司交易相关定价制度办法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方式、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强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评估交易的国有资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关于职工劳动关系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可按有关规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要形成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

三、关于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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