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3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1
【发布文号】: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08-23
【生效日期】:2018-08-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  2018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探索方便简捷资费套餐新模式,解决用户关注的资费热点问题与诉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方案应当列明资费结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对应服务、办理条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做到简单清晰、用语规范、无歧义。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尽量简化资费套餐结构,在制定、执行打包销售的资费方案时,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上网、移动流量等业务,应当同时提供各单项业务资费方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代收费业务应有明确规定。

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推出根据使用量给予优惠折扣的阶梯定价式资费方案,2018年应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出至少1种,满足部分用户的消费需求。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网络提速降费工作要求,积极落实承诺举措,推出更质优价廉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边远农村用户、低收入群体、残障人士等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鼓励面向中小企业推出更优惠的宽带产品,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促进融通发展。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资费公示制度,做好资费“清单式”公示,在营业场所通过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以及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资费专区,以“清单”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在售资费方案。资费公示内容应符合本文第一条所列要求;已停售资费方案的公示内容应存档1年备查;未经公示的资费方案不得向用户进行销售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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