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0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2
【生效日期】:2018-08-0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3号  20188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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