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8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5
【生效日期】:2018-06-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6号  2018年6月15日

为统一规范各地的实名办税操作,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在全省(不含厦门,下同)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内容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址、移动电话、人像信息等。

办税人员提供的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

(四)税收证明开具;

(五)设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变更的方式

(一)互联网实名信息采集、变更方式。

1.采集。办税人员登录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地址:http://etax.fjtax.gov.cn/xxmh ) 个人登录—实名注册,通过微信、手机APP等扫描二维码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及电子税务局个人用户注册。

2. 绑定授权。完成个人实名注册的办税人员通过个人登录设置页面进行纳税人办税权限申请。办税人员为登记信息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以下简称三员)的,可通过“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或“申请授权”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申请,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绑定授权关系;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通过“申请授权”,上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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