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5
【生效日期】:2018-06-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4号   2018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省近几年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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