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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5号 2018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2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延伸办税服务点、委托代办点、延伸自助办税终端; (三)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是组织机构的,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纳税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 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遇到下列情况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的,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及以下有效凭证: (一)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 (二)接受捐赠车辆的,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 (三)获得中奖车辆的,提供中奖证明。 如发票上的纳税人信息和有效凭证上不一致的,以有效凭证为准。 第七条 已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等情形需要办理免税退办时,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车辆退办申请,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等注明的价格或者根据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暂定为8%。 第九条 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内外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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