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8-06-04
【生效日期】:2018-06-04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25-07-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为加强保险实名管理,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6日。

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保险实名管理,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登记)本办法所称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照本办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实名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仅指自然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实名登记要求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 (身份证件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确实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二)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无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

(三)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件等合法身份证件。

第五条 (实名信息)本办法所称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其中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合称身份信息。

前款所称手机号码,应当是本人实名登记或者使用的手机号码。使用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应当提供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使用手机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手机号码。

第六条 (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责任主体)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统筹落实保险实名登记工作。

保险机构应当确保其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实时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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