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1.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申请人新设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实施主体是否具备项目开展所需经营资质,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总经理梁桂秋同时担任瑞银尚荣(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总经理。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该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1)前募各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是否未募足。(2)募集前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较大对前次募投项目的影响,前募项目的后续投资计划,资金来源。(3)请申请人说明截至目前前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是否符合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存在延期,若存在延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是否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亿元,其中7.5亿元用于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1.5亿元用于增加医院整体建设业务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构成,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2)是否存在置换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已投入资金的情况。 (3)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 (4)结合报告期内同类产品以及同行业产品毛利率的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 (5)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6)结合报告期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量的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订单、合同等支持。 (7)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的主要产品,和目前申请人主要产品的区别与联系,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展募投项目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源储备和业务基础。 (8)增加医院整体建设业务资金的经营模式与盈利模式,是否为变相补充流动资金,若等同于补充流动资金,请补充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并说明资金用途(测算补流时,需剔除因收购导致的外生收入增长)。 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公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