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1.请申请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二条的要求,明确并补充披露本次配股的具体数量。 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秦本军控制的桂林君御投资有限公司、灵川县锦汇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城建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物流项目的投资等,申请人主营业务包括BT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莱茵投资从事桂林市临桂新区防洪排涝及湖塘水系工程的运作管理、建造服务、投资融资并享有经营回报。请申请人:(1)说明BT项目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是否违背前期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2)本次配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2017年8月18日,发行人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微链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与发行人保持长期合作的上游收购商、种植户或与发行人保持长期合作的下游经销商(简称“借款人”)发放生产经营性人民币贷款,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由发行人履行待偿,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微链贷”贷款结余总额(最高额或即时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请申请人:(1)说明上述借款人是否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2)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4.根据申请文件,募投项目“甜叶菊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拟向扎赉特旗好力保镇永兴村、先锋村、包德福村租赁60,000亩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种植甜叶菊,目前仅签订了《土地租赁意向协议》。请申请人:(1)说明种植甜叶菊是否符合该农田集体土地的土地用途;(2)说明目前土地租赁的具体进展以及尚需履行的程序;(3)土地租赁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持有投资性房地产。请申请人:(1)说明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投资性房地产的形成过程,是否用于租赁,若是,租赁收入对业绩的影响;(3)说明有无住宅及商业用地储备,有无正在开发的住宅房地产或商业地产项目或者在售楼盘;(4)未来投资性房地产是否有销售计划。请保荐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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