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16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2
【发布文号】: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8]3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16
【生效日期】:2018-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8]36号  2018516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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