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发布日期:2018-04-2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3
【生效日期】:2018-04-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8423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31日前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大厅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0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