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1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18]1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0
【生效日期】:2018-04-1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18]14号  201841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我省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8500亿元,继续保持全国前列。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简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试行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对列入省重点扶持范围内的企业,具备两个以上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放宽其承担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限制。

二、深化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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